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更好的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73号)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后的缴费相关办法通知如下:
1、凡“个转企”的用人单位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规定,依据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申请“个转企”的用人单位进行单位类型变更。
2、对3年过渡期内“个转企”的用人单位,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
3、3年过渡期内“个转企”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企业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辉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
省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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