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吉就组〔2023〕2号文件、《吉林省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操作办法》(吉社保〔2021〕40号)、《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吉人社联〔2022〕64号)文件精神,经过数据初步筛选,拟对以下名单中符合环保政策、未被列为信用中国失信惩戒责任主体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以最终数据比对结果为准)
公示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25日(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我局反馈,电话:0435-6222642
集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