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保缴费的通知
为了迎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请各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身份续保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避免因相关政策变化等因素无法补缴。
参保职工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核单,核定单据后自助缴费;也可以直接到政务大厅二楼社保局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特别提醒: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8年起,当年未缴费的,跨年不允许补缴。2021年保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
集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