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行政区域内参保失业保险单位:
根据吉人社联【2022】64号规定,我局全力助企纾困,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现对开展2022年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申请受理
1.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提出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其中: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2.2022年3月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可直接提出缓缴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也可事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缓缴申请。
四、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行业类型申报及确认:企业行业类型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确认。现有经办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签订协议:在审核符合缓缴条件单位后,我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提供给用人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
六、缓缴期内注意事项: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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