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和工伤待遇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


蛟社发〔202424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和工伤待遇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工伤参保缴费相关问题
1、除非全日制用工、快递行业用工和建设工程项目用工外,用人单位应为全部职工统一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并依法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选择单一险种参保的,社保局不予受理。已开立单工伤保险户的参保单位,请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后续相关业务办理。
2、劳务派遣等单位在我市以外(含外县)派遣用工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实际用工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但派遣用工地不在本地的存量人员,请用人单位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将影响后续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保险类别及基准费率。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向社保局报备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类别变化情况。
3、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单位应在用工前及时将新录用的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月申报用工人员增减变化;工程项目延期的,项目单位需在原施工合同竣工之日前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逾期不予办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逾期未办理延期备案的,工程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项目参保单位承担。
二、关于规范工伤就医报销相关问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到我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目前我市协议机构分别为:蛟河市人民医院、蛟河市中医院、蛟河市白林医院有限公司、蛟河市德仁医院、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市职业病防治院、吉林月潭康复医院、吉林恩德莱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工伤发生当天紧急情况下可就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必须转至协议机构治疗。受医疗水平限制需转省内上级或专科医院救治的,首诊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后可转诊就医,首诊医院未出具转诊意见或未在当地首诊直接转外就医,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关于规范工伤待遇发放相关问题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为参保单位,申领时参保单位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2、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本人。参保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费用垫付证明或工伤职工出具的证明材料。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的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需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享受待遇人已激活并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等材料申领。
四、关于规范欠费期间发生工伤待遇支付相关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须当月核定、当月缴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当月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亡)后相关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补缴到账后新发生的费用。
截至目前,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务必在11月底前补齐欠费,对未按时补齐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初审:王岩

复审:胡明

终审:董研

(责任编辑: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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