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我省现行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人员曾在我省参保,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应确认在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原参保地)停保后,由用人单位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新就业地)办理续保业务。在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已经分别参保的,办理个人停保业务后,由新就业地办理合并账户业务。
参保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
回复单位: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11-19 11: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