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吉林市社会保险享待人员: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有关要求,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暂停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请享受待遇人员及家属主动配合资格认证,及时申报享待人员状态变动信息。超过12个月未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享受待遇人员,请于2025年2月12日之前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逾期未完成认证的,将于2月起陆续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成功后,次月对暂停发放的待遇给予补发。
二、重要提醒
1.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对隐瞒不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