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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吉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期限如何确定?

  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3.如何划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类型?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事业单位划定。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填报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3)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认定,提出类型划分审核意见。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填报《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4)。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由社会保险局向参保单位发出《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按照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4.参保单位类型划分履行哪些认定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汇总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5.参保单位已缴纳减免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如何返还?

  ——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必要时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针对企业退费事项逐一电话回访,确认退费意愿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各级社会保险局履行退款审批程序后,予以基金支付。

 

  6.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适用哪些参保单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7.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到什么时间结束?

  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8.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ssb/index.jhtml)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缓缴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后,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知参保单位。

  ——缓缴办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普通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10.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执行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11.普通稳岗如何办理?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章通”(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普通稳岗返还。

  ——各级社会保险局通过“稳岗返还网上审核信息查询”界面,查询企业网上经办(手机盾)申报信息,根据申报企业ID,在“稳岗补贴审核”界面进行审核。

  ——根据“信用中国”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剔除失信、“僵尸”、不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局对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1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如何办理?

  ——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失信企业。

  ——各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及时做好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13.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4.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由各地社会保险局测算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15.单位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期间职工个人是否正常缴费?

  本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职工应按月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职工缓缴个人缴费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16.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如何为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

  职工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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