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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 改革专题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最多跑一次”第一批服务事项与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权力清单(2018版)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适用对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劳动保所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责任处(科)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一楼业务经办大厅7号窗口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湾沟镇政府院内活动板房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政府一楼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政府二楼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政府二楼大厅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政府二楼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红石路森工村委会二楼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爱民路10号江源街道一楼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大街1066号城墙街道一楼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民强街87号孙家堡子街道二楼
大阳岔镇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镇政府二楼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0439-3728208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12991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77723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00811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6467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8531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1501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22097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7683
孙家堡子劳动保障所 0439-3722868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0439-3603521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 15943998032
砟子村委会        15585492736
八宝村委会        13943908123  
立井社区          18804392900
八宝社区          15844913212
砟子社区          18643936600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参保登记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缴费批扣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符合参保条件才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材料形式:手工填写或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存款凭条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携带已按缴费档次存入相应金额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备注: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参保登记申请,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当地社保局复核,进行缴费批扣。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条: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居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参保,自选缴费档次;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2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权力清单(2018版)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责任处(科)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一楼业务经办大厅7号窗口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湾沟镇政府院内活动板房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政府一楼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政府二楼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政府二楼大厅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政府二楼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红石路森工村委会二楼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爱民路10号江源街道一楼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大街1066号城墙街道一楼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民强街87号孙家堡子街道二楼
大阳岔镇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镇政府二楼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0439-3728208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12991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77723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00811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6467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8531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1501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22097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7683
孙家堡子劳动保障所 0439-3722868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0439-3603521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 15943998032
砟子村委会        15585492736
八宝村委会        13943908123  
立井社区          18804392900
八宝社区          15844913212
砟子社区          18643936600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变更登记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信息变更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可变更待遇领取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材料形式:手工填写或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发生变更的对应材料(原件、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除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融账号信息和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其他信息均可在信息系统中直接变更,不需填报《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备注: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当地社保局复核,完成信息变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条: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居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3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8版)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责任处(科)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一楼业务经办大厅7号窗口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湾沟镇政府院内活动板房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政府一楼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政府二楼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政府二楼大厅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政府二楼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红石路森工村委会二楼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爱民路10号江源街道一楼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大街1066号城墙街道一楼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民强街87号孙家堡子街道二楼
大阳岔镇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镇政府二楼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0439-3728208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12991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77723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00811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6467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8531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1501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22097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7683
孙家堡子劳动保障所 0439-3722868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0439-3603521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 15943998032
砟子村委会        15585492736
八宝村委会        13943908123  
立井社区          18804392900
八宝社区          15844913212
砟子社区          18643936600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注销登记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各乡镇(街道)定期上报信息,由社保局进行复核;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县(市、区)社保局办理注销登记。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保险关系注销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材料形式:手工填写或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三、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根据注销登记的具体内容,到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事务所或社保局提出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初审;当地社保局复核,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当地社保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当地社保局复核,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条: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居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办事

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4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权力清单(2018版)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适用对象: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责任处(科)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一楼业务经办大厅7号窗口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湾沟镇政府院内活动板房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松树镇政府一楼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砟子镇政府二楼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石人镇政府二楼大厅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大石人镇政府二楼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红石路森工村委会二楼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街道爱民路10号江源街道一楼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江源大街1066号城墙街道一楼
孙家堡子街道劳动保障所 民强街87号孙家堡子街道二楼
大阳岔镇劳动保障所 大阳岔镇政府二楼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砟子村委会、八宝村委会、立井社区、八宝社区、砟子社区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0439-3728208
湾沟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12991
松树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77723
砟子镇劳动保障所 0439-3600811
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6467
大石人镇劳动保障所 0439-3788531
正岔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1501
江源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22097
城墙街道劳动保障所 0439-3737683
孙家堡子劳动保障所 0439-3722868
大阳岔劳动保障所   0439-3603521
砟子镇育林新村委会 15943998032
砟子村委会        15585492736
八宝村委会        13943908123  
立井社区          18804392900
八宝社区          15844913212
砟子社区          18643936600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本人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待遇核定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当地社保局进行确认,社保局确认后,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每月批量发放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网上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2.年满60周岁;3.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4.完成领取待遇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1.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满足参保条件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如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参保缴费人员须同时满足四项申请条件,才可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材料形式: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须参保本人亲自申请领取待遇。

备注: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上月13日前,到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提交材料;乡镇(街道)事务所进行首次领取待遇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及初审;当地社保局进行复核,每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符合选择性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自愿决定是否进行选择性补缴。当选择性补缴到账日期晚于到达60周岁日期时,参保人员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之前不予补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5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8版)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适用对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条件的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

转入地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地址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2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本人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转移申请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转出地社保局进行确认,并转移相应基金。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转移业务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可在乡镇(街道)、当地社保局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户籍在省内县(市、区)之间迁移的参保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确认单》

材料形式: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信息系统接收转入人员信息;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的,转出地社保局应将其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局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三十八条:跨省转入吉林省的参保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5,以下简称《转入表》)。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社区)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转入信息有误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联系,核对信息,重新转移。
第三十九条:从吉林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居保关系。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申请,由转入地社保局进行核实,符合转入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后打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确认单》(附件18,以下简称《确认单》),交由参保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转出地社保局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划拨,并终止其转出地的居保关系。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将《确认单》寄送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确认单》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分别归档备案。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居保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局协助完成。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6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权力清单(2018版)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适用对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条件的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办公地址

转入地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地址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2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本人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可在乡镇(街道)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转移申请当日完成受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将信息传递至转出地社保局进行确认,并转移相应基金。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转移业务完成后,可查询结果。

送达方式:可在乡镇(街道)、当地社保局查询,部分地区可在社区查询。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户籍由外省迁入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材料形式:手工填写或打印

材料详细要求: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参保人员申请关系转入时需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息。

备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需要同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具体要求请参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要求。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的,转出地社保局应将其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局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三十八条:跨省转入吉林省的参保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5,以下简称《转入表》)。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社区)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转入信息有误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联系,核对信息,重新转移。
第三十九条:从吉林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居保关系。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申请,由转入地社保局进行核实,符合转入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后打印《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确认单》(附件18,以下简称《确认单》),交由参保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转出地社保局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划拨,并终止其转出地的居保关系。转入地县(市、区)社保局将《确认单》寄送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确认单》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县(市、区)社保局分别归档备案。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居保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局协助完成。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7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当场办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适用对象:单位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XXXX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上一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申报承诺书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力与义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当期征收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8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当期征收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当场办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参保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保费

适用对象:单位和个人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社保缴费通知单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可到社保业务窗口打印个人缴费通知单,或直接到社保指定的银行进行缴费。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缴费期内参保单位和本年度内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未缴费人员。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单位依据在社保窗口打印社的单位缴费通知单,个人缴费需携带个人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单位依据单位缴费通知单-存入或转入社保收入户-社保确认到账-到账分配(一次跑动)
个人直接到银行窗口缴费-实时到账分配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力与义务

 

参保单位申请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9

事项名称

参保单位申请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适用对象:需跨省转移的成建制参保单位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
2、《迁移失业保险关系职工人员名册》。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到转入地接续失业保险关系手续。转出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和《迁移失业保险关系职工人员名册》,录入单位及个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本信息,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职职工申请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0

事项名称

在职职工申请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在职职工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适用对象:需要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在职职工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无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
3、本人身份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记录,开具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转移人员到转入地接续失业保险关系手续,转出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3、由转入地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新增手续,录入转入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本信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职职工在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1

事项名称

在职职工在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在职职工在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适用对象:需要在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在职参保职工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无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2、单位增减情况变化表;
3、本人身份证;4、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记录,开具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转移关系人员到转入地接续失业保险关系手续,转出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3、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新增(减)手续,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调整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本信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2

事项名称

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权利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结类型

只跑一次

权力来源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2.《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行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16〕37号)。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适用对象

参加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人员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公地址

江源区江源大街工商局对面1楼大厅认证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冬季: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本人持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部门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办理流程

提交身份证-进行生存认证-办结

审批结果

——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社会保险档案接收(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接收)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3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档案接收(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接收)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保档案;按《退休人员档案要件登记表》所列项目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4楼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冬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2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当日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无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

送达方式 根据省局统一安排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或单位需提供《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提供《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材料形式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加盖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无

备注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单位携带离退休(续保)人员档案到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楼企业保险科服务窗口办理人员退休,将《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原件与离退休(续保)人员档案一并移交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知情权和查询权

 

 

 

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4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所包含的档案资料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4楼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冬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2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当日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无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

送达方式 根据省局统一安排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被查询人属于我地区参保人员,且被查询人档案资料已移交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保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本人查询需提供身份证;代办人查询需提供被查询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单位查询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其他组织查询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单位介绍信需注明被查询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查询用途,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办理流程

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后直接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23、25条;《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8、20、21、22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查询权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5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表单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39号,4楼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冬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2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当日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无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

送达方式 根据省局统一安排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可查阅本单位的业务档案;单位参保人员可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国家和本地区行政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23、25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6.8.2条款规定查阅业务档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本人查询需提供身份证;代办人查询需提供被查询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单位查询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其他组织查询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单位介绍信需注明被查询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查询用途,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办理流程

到江源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后直接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23、25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6.8.2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查询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退收退款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6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退收退款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当场办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多缴保费的,参保人员
存在重复参保的

适用对象:单位和个人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退收退款通知单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职工或参保个人多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收退款条件的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享受待遇资格认定材料;重复缴费证明资料;死亡证明材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银行卡。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3.0版》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退收(款)时,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力与义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事事项详表

事项编号:17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当场办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参保职工或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凭行政部门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业务

适用对象:个人

实施机关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9-37280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9-372820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无期限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现场办结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保费缴到退休当月或趸缴达到180个月以上的方可办理。(特殊情况下缴费必须满足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一)单位职工(含解除人员)正常退休养老待遇核定申请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公示退休人员名册。                                                                                  
(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申请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公示退休人员名册、特殊工种认定表。                                                                                      
(三)病退人员养老待遇核定申请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公示退休人员名册、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93号文参保缴费人员申请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人事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原单位、就业局或社保档案管理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8〕22号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建立个人账户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呈报(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由本人申报),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5〕83号)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第一条 退休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申报办法  
  1.单位职工退休,由所在单位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单位申报前,应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1〕6号)规定进行公示,其中,提前退休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字确认。
   2.个人参保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申报。档案托管机构应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定期进行退休条件筛选,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通过托管档案人员留存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托管档案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档案托管机构应及时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做好登记记录,不得再次以相同条件申报提前退休。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人员档案; 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3.用人单位出具的退休公示证明;4.申请病退、退职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5.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备案表》。
 第二条资格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出生时间; 2.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3.退休时间;4.退休类别; 5.折算工龄;  
  6.基本养老金加发条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办事者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办事者有权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获取经办服务指南。
(三)办事者有权获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责任编辑:江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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