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10 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扶贫开发工作抓紧,做实做实再做实”的重要指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及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7]71号)文件要求,为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进一步助力脱贫攻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帮助贫困人员顺利脱贫。 二、覆盖范围 (一)截止2017年11月30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二)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欠缴保费,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2018年以后对建档立卡未脱贫的代缴人员由扶贫办进行动态调整。 三、参保缴费流程 (一)各乡(镇)村委会按照《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汇总表》(附件2)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上报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将精准识别后的贫困人员名单报送至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筛查比对,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至县扶贫办。 (二)各乡(镇)村委会接到经县扶贫办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名单后,由村委会负责统一为贫困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各包保单位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村委会收集贫困人员经办手续(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审批表》(附件1),经本人同意后统一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再由扶贫办和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批、最后由社保局复核。 (三)村委会填写《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至乡(镇)劳动保障所,乡(镇)劳动保障所在2017年11月20日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扶贫办,扶贫办在2017年11月24日前将本地缴费金额进行汇总向财政局报送,申请调拨资金至社保局,财政资金到位后由社保局负责补记个人账户。 四、代缴政策 (一)截止2017年11月30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16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政府代缴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为其补缴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7年已参保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代缴100元,计入个人账户。 (四)截止2017年11月30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五、资金解决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要补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直至脱贫,脱贫后的保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六、明确责任 各乡(镇)政府及扶贫办、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包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作的跟踪督导和工作调度,确保按时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工作。 附件:1、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审批表 2、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汇总表
(责任编辑:jlsi_jy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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