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确定哪些行为为骗保行为?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吉林省人社厅出台《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奖励办法》,根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险种不同认定下列行为为骗保行为。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取行为: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4.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6.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7.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8.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9.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的;
10.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 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11.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2.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13.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14.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1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6.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17.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18.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19.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20.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21.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22.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3.开设账外账、过渡账和坐收坐支社会保险基金的;
24.伪造、篡改社会保险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25.伪造、变造相关财务报表的;
26.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27.将社会保险基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规开设账户存储的;
28.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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