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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柳河县公安局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的公告

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柳河县公安局

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    

专项整治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规定,我县对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向社保局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局申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家属,请在2021531日前到社保局办理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退回业务。

三、如不返还,将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经告知后仍拒不返还的,将由公安、人社和社保部门联合调查。经核实后,由人社部门责令返还,并处冒领、多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35-7213363   0435-7213361

 

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柳河县公安局

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521

(责任编辑: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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