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4号)文件精神,经过数据初步筛选,拟对以下名单中符合环保政策、未被列为信用中国失信惩戒责任主体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以最终数据比对结果为准)
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我局反馈,电话0435-721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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