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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吉林省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新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规定,但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缴费标准

 

上述范围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在本人吉林省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基数按参保缴费当年参保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自行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额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2%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三、缴费方式

 

对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可按参保当年自行选择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照前述人员一次性缴费,上述两类人员一次性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为20年。

 

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选择80%或60%档次缴费的人员,为减轻个人当期缴费负担,采取一次性缴费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区分情况处理:不满2年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最低为13年,最高为18年,一次性缴费后再按年连续缴费满2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满2年不满5年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最低为14年,最高为19年,一次性缴费后再按年连续缴费满1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年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最高为20年,并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对参保缴费确有一定困难的人员,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贴息、银行贷款”或“商业保险公司承保、银行贷款”等助保方式鼓励有愿望参保的人员进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当中。各地要做好政策和经办工作的配合和衔接,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杜绝违规参保行为,对出现违规参保现象的地方,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上述政策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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