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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柳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况

     一、柳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展基本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惠及民众,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的养老事业,根据全省统一安排,2010年,率先在柳河镇太平村和向阳镇后亮子村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我县作为第三批试点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1年7月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了新农保、城居保基本全覆盖。

    2014年2月,全省统一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我县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4】9号)。

    2015年4月,经过全县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突破性进展,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整合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相关工作正式运行。跟随全省统一步伐,我县已经实现了制度名称一致、政策标准、服务经办、信息系统“四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落实。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策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

    我县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

    我县目前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我县政府对重度残疾群体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3.建立个人账户

    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从参保开始,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70元,省级基础养老金6元,县级基础养老金4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居民2011年7月前,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之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017年9月

(责任编辑:柳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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