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工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前,提前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登记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政策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 按月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参保单位应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每月月底前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费到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存在历史欠费及工伤事故发生当月未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相关待遇。
政策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起30日内到县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报县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工伤职工应在本地定点医院诊疗
工伤职工就医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无法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情况紧急符合就近急救的,工伤职工可在就近医院就诊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为通化柳河医院(县医院)。
政策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温馨提示: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重视上述相关事项及要求,严格按照上述事项及要求依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并及时传达至本单位职工(含本单位已退休工伤职工)。
联系电话:
①社保局经办服务科:0435-7213363;
②人社局工伤保险科:0435-7234460;
③通化柳河医院医保科:0435-7222620。地址:吉林省柳河县柳河大街3069号 邮编:135300 吉ICP备05005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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