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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15: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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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谨防社会保险诈骗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

  近期,有人发布虚假信息,称能够帮助办理企业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此类信息涉嫌诈骗!呼吁广大市民加强对社保政策的了解,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一、20181月以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社会保险局目前已构建大厅经办、银行缴费、手机APP、网上经办大厅、支付宝查询缴费等自助服务体系,并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电视广播等载体及时公布最新政策、资讯。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广大市民朋友切勿相信“代办社保”谣言,谨防上当受骗。

  三、如遇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31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国家赋予的法定责任。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是自己的法定权益。但如果离退休人员已丧失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去世、失踪、判刑等),其家属却想钻空子继续领取,迟迟未申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伪照证明冒领养老金。这种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看似占便宜,实则会吃大亏,被发现后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啦

  7种骗取养老金行为千万别做

  否则将面临惩罚

  温馨提示

  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2014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列举了7种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骗取养老金被发现后果很严重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了解下

  ()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法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此情况

  家属应及时申报

  避免悔不该当初

  相关社会保险业务窗口咨询电话

  企业职工养老科 5220851

  机关事业养老科 5266183

  城乡居民养老科 5231155

  稽核内控科      5220006

   

(责任编辑: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