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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9 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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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部署,临江市社保局在全局范围开展了社保基金警示教育月专项行动。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我局从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多点发力,重点排查骗取待遇,失职失责、玩忽职守以及能力作风方面的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以零容忍的态度杜绝社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现向广大市民解释社保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一、骗保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哪些欺诈骗保将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01

.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0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03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04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