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2022
1.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和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保和居保情形,怎么办?
(一)符合以下条件,应向企保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办理从居保转入企保,领取企保待遇。
1.企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自愿选择延长缴费的,可在达到企保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衔接手续,企保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居保待遇。
(二)符合以下条件,应向居保待遇领取地社保局申请办理从企保转入居保,领取居保待遇。
1.企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
2.企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本人自愿申请从企保转入居保的。领取待遇时不补发延长缴费期间的居保待遇。
(三)有居保缴费记录的女性参保人员按以下条件确定衔接年龄:
1.参加企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50周岁享受待遇的人员,可在年满50周岁时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2.参加企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在年满50周岁时不符合享受待遇的人员(按职工身份缴费年限累计不满5年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享受待遇年龄确定衔接年龄,办理衔接手续。
(四)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保后,须终止居保关系,再领取企保待遇。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3.养老金待遇
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计算方式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8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4.特殊情况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临江市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即出生年月在1951年7月1日之前的参保人,不允许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和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新农保和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和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5.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或者家属农行卡复印件,填写承诺书或者确定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社保局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支付手续。
临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