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登录注册
市县导航
发布时间:2016-09-20 09:21 来源:
打印| 字号:[        ]|

关于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洲)、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4.4%。

  (三)倾斜调整。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它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相关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各项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做好结算,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批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发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各项业务转接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情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9月底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责任编辑:jlsi_ljsh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