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三)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情况一、二到户籍所在乡镇或社区,情况三到社保局)-受理-审核-注销终止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可即时办结。
四、咨询电话
8512333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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