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办吉林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出
一、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转入地参保就业的
3.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无满10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三、所需资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件
四、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0〕9号)
五、经办地址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楼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六、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办理—办结
七、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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