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配偶申请将随军部队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退役安置地或随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一、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户籍地或者安置地为本地的退役军人,户籍地或就业地为本地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三、所需资料
(一)退役军人
1.身份证件、户口簿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二)随军家属
1.身份证件、户口簿
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四、政策依据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经办地址
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楼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办结
七、办结时限
退役军人: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随军家属: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8512333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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