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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答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是哪年?
  答: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间是2014年10月份。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怎样建立的?
  答: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是怎样建立的?
  答:根据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依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八、职业年金基金由哪几项组成?
  答:根据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九、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答:根据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十、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一、关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5]121号文件规定:“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综合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相衔接,由各地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十四、关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各地在确定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十五、准备期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财社[2016]161号文件规定:“准备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
  十六、准备期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明细算账2.全额记账3.差额结算
  十七、准备期各参保单位需补做的业务有哪几项?
  答:1.增员2.减员3.工资申报4.退休人员终止统计5.退休人员待遇统计6.统筹外项目录入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卡变更如何办理?
  答:退休人员将新工资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原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20日之前临柜办理变更业务,当月实现新工资卡发放,如20日后办理变更手续,将于次月补发。
  十九、市直结转正式期的单位每月何时办理缴费?
  答:已转入正式期的市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到市社保局核定并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征集单。如遇节假日,顺延时间由社保部门另行通知。
  二十、制度实施后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答:办理单位新参保需要提供以下手续: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均可);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人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备注:当法人和申办人为同一人时可以不用授权委托书);
  (4)批准成立文件;
  (5)机构编制证。
(责任编辑:梨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郝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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