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广大市民及时掌握社保缴费新政策,正常享受应有权益,现将相关政策规定提示如下:
一、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1月1日就可缴费。按照《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以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100%、80%、60%为缴费基数自主选档缴费。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五个档次缴费分别为120%(11348.4元)、110%( 10402.56元)、100%( 9456.96元)、80%( 7565.5元)、60%(5674.2元)办理缴费。
二、个人身份续保缴费人员可在银行直接缴费。现吉林银行各网点增设窗口代收养老保险费,2016年、2017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需持缴费人员身份证即可直接在银行窗口办理。在银行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后,银行开据的缴费凭证视同于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三、参保单位1月1日可直接申报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2017年1月1日起,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统一使用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上、下限。2017年度使用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上限为11821.16元、下限为 2364.23元,申报工资低于2364.23元按照 2364.23元核定,高于11821.16元按 11821.16元核定,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照申报工资核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当本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按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核定。
咨询电话:3208888 3620000
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吉林掌上社保APP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