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冒领 维护法律权威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社会保险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社会保险逐渐成为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焦点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和机构利用这一心理,谎称有能力代办社保或涨工资等事宜骗取钱款,甚至是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

  辽源市社保局提醒全市用人单位及广大市民,社保部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不要轻信他人,如有涉及社保方面的诈骗事情发生,应马上到公安局报案。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去触碰社保基金红线,防止欺诈冒领基金行为发生,让我们共同“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一、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五)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外,还将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全市用人单位以及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触犯法律。知法、守法,既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也是保护您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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