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社保局关于及时办理丧葬抚恤金业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现就及时办理丧葬抚恤金及相关业务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杜绝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凡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及时到领取待遇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丧葬抚恤金业务。

  二、办理申领丧葬抚恤金业务,需携带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原件、火化单原件、户口注销页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申领丧葬抚恤金业务的,应及时到领取待遇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暂停死亡人员的养老待遇。

  三、凡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且尚未办理终止养老待遇业务的,其遗属务必及时到领取待遇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终止养老待遇业务,并将多领取的养老待遇及时足额退回。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以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责。

  附:查处冒领养老金案例

  1、天津市王某、张某夫妇隐瞒其父的死亡情况,于2004年12月至2011年7月间,以冒充签名的方式冒领养老金104899元。王某夫妇被抓获后,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5000元。

  2、江苏省丰县宋楼镇荣庄村会计站站长张东宣采用冒领手段,侵吞本村42位老人养老金共计10.4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咨询电话:0437-3271047

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lyssb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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