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 反欺诈防冒领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近年,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欺诈冒领社保基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参保人权益和国家利益,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基金或社保待遇,只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停保、追回保险金,抑或行政处罚,由于刑事制裁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根本杜绝欺诈冒领行为的发生。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外,还将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行为涉嫌骗取社保基金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八)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等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九)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市社保局提醒各类从业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应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到税务部门指定窗口或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窗口缴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会收取现金缴费,更不会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人员代收养老保险费,请提高警惕,千万不要把现金交给所谓的中介组织或人员代理缴费,以免上当受骗。同时,社保待遇领取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在领取养老、抚恤待遇的人员去世、被判刑后,要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不得冒领养老金、抚恤金。对多领的养老金、抚恤金要及时主动归还社保机构。瞒报、冒领养老金或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且拒不归还的,不再限于追回冒领金额或行政处罚,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辽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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