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城乡居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4 来源:

吉社保[2016]25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自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实施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全省经济建设和民生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2015年底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市)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各地社保局积极协调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当地政府采取借支当地财政资金确保了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城乡居保工作是各地政府的民生工程,各地政府是城乡居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当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暂时出现不足时,应由各地财政预借资金确保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中央和省资金到位后,要及时归还所借资金。

  二、严格考核机制

  城乡居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城乡居保工作的刚性要求,省局在制定全省社保系统2016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规定:未做到城乡居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年底取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并视问题轻重对领导班子或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完善基金支撑能力报告制度

  一是从2016年5月起,每月10日前,各地社保局结合本地养老金结余和发放情况,分析基金支撑能力,并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至省局农保处。二是基金支撑能力不足一个月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并向当地政府汇报协调借支。三是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说明原因和初发时限及措施。省局将向省人社厅、财政厅及人社部社保中心报告。

  四、完善基金对账工作制度

  一是社保局内部业务与财务月对账。每月结账后,业务科(处)室与基金管理科(处)室对当月基金收支明细进行对账,核对业务系统记载数据与财务记账金额,及时发现财务问题隐患,确保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二是社保局与银行月对账。每月初,基金管理科(处)室将上月各银行账户存款数额与银行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准确无误。三是社保局与财政部门季度对账。每季度初与财政部门对上一季度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进行核对,做到基金收支、结余一致,拨款项目与记账科目一致。

  五、强化基金清算管理工作

  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5]23O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地。《通知》中对中央资金补助的原则和标准、补助资金的拨付结算办法和程序、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检查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国家每年要在7月底以前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直接关系到当年执行结果和次年补助资金的拨付,各地要高度重视基金清算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地报送申报材料,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省局要对每年清算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16年4月5日

(责任编辑:lyssb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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