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业务环节和基金监督控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4 来源:

吉社保函[2010]1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业务环节和基金监督控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0年3月26日

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业务环节和基金监督控制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建立内部监督控制机制,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依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申报及缴费的监督控制

  (一)各级社会保险局的农保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在信息系统中为其建立个人参保信息,同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农保业务部门依据财务确认的收款金额凭据记载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须经稽核审计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保存。

  (三)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填写社保信息变更登记表,由农保业务部门对其资料进行核实,稽核审计人员进行复核,主管领导签字,信息系统修改人员签字,方可调整修改相关信息,系统要保留处理前的信息记录。

  二、待遇核定及发放的监督控制

  (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由农保业务部门对其领取待遇资格、享受标准进行核定,并交由稽核审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举报的,经主管领导签批,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级社保局要设立新农保监督保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由农保业务部门人员开具待遇支付明细表,经稽核审计人员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基金管理部门复核后,将款项划拨到社保指定的代发机构进行发放。发放结束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要及时与代发机构进行对帐和结算。

  (三)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疑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农保业务部门重新核定,稽核审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本人。确需调整的,由本人填写社保信息变更登记表,由业务、审计、信息等相关人员审核签字,主管领导签批,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信息系统要保留处理前的信息记录。

  (四)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出境、死亡、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户籍性质变更等情况,需要一次性结算或支付保险待遇的,由农保业务部门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经稽核审计人员审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支付待遇。领款人要出示身份证明并签字。

  (五)各级社保局农保业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保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各级社保局农保业务部门,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的,由业务部门对其转出的本人身份信息及转出金额进行核定,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办理。

  三、基金的监督控制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单位内部稽核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本单位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进行一次内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审计。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出纳、记账、复核、会计电算化管理等岗位要明确职责范围,基金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

  (三)建立完善的账务核对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财政部门、养老金代发放机构等单位对账,做到账账、账表相符。

  (四)建立相关责任分离制度。印鉴与票据保管相分离;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的空白凭证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发放、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监督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前,暂按此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lyssb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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