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社保函[2010]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0年3月30日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意见(试行)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试点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账户建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间。为满足对个人参保缴费、办理退休、个人账户转移和支付等业务管理工作需要,为个人账户设置若干项目,以便及时记录和反映相关信息。
(一)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项目
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户籍性质、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参保日期、首次缴费日期、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其他补助等。
(二)领取待遇人员个人账户信息项目
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账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等。
(三)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信息项目
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一次性支付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领取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二、个人账户数据核对
个人账户数据核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个人账户时,部门之间应认真核对个人缴费等相关数据,核对无误后才能做记录处理。
(一)数据核对的原则
按实际业务工作程序,数据核对必须在记录个人账户之前完
成。
(二)数据核对的方法
个人缴费数据核对应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门按业务部门提供的应缴信息和金融部门反馈的缴费数据信息与缴费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缴费数据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给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记录个人账户。每月末,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对上月记录和收缴的个人缴费总数和明细再进行核对,将业务账、财务账及数据库中个人缴费数据信息进行“三方核对”,实现三账一致。准确无误后,分别以报表和数据传输方式上报省局。
三、个人账户的记录
(一)个人账户的记录原则和方法
1、先个人缴费,后记录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计算和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规定,参保人员先履行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3、当月即时记录。个人缴费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正常情况下要当月即时完成个人缴费的记载。
(二)个人账户记录的内容
个人账户记录的内容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其他补助及利息记录、领取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记录、一次性支付记录和个人账户年度结算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记录。主要记录个人缴费的缴纳金额;
地方财政补贴记录。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集体补助记录。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
2、领取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记录。主要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数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等数据信息。
3、一次性支付记录。主要记录当月发生的参保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在特殊情况下由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数据信息。
4、个人账户年度结算。主要是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领取待遇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按年度进行结算计息。
(三)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利息的计算是个人账户记录的重要内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发布。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并按照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发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设置进行操作。
四、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市、县区转移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受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于次月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账后,应及时告之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二)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跨市、县区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跨市、县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个人账户的继承、终止和封存
当参保人员不再继续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或失去领取待遇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一次性支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终止其新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并对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一)个人账户的继承
当参保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或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人账户的终止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当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户籍性质变更或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时,经办机构也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一次性支付,返还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
(三)个人账户的封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后,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六、个人账户的公示和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了个人账户记录等管理方面的业务操作后,应将个人账户相关信息及时向参保人员公布,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可通过语音、网络、触摸屏、手机短信、窗口查询等方式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查询。
在国家没有出台新农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前,各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社保局要按此意见试行。
吉林掌上社保APP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