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7]351号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中省直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继续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等人员进行倾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要求,我省制定了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核批复。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6年12月3 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

    2、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

    4、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480元的补到480元;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380元的补到38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根据扩面征缴目标完成情况、基金支撑能力、上解调剂金、中央运行缺口补助资金以及中央对本次补助资金等综合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确保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顺利进行,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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