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中省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

 

 关于2009年中省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鉴定的通知

    吉人社工字[2009]13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及主管部门、驻省各部队:

    现将2009年度中省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病退鉴定年龄条件,即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有医院诊断证明。

    3. 先天性疾病不属病退鉴定范围。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程序办理。

    2.用人单位负责病退鉴定申报工作: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病退鉴定条件;制作《中省直企业参加病退鉴定职工名册》(样本见附件);统一领取《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审查填写情况并加盖公章;及时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3.根据吉省价收字[2002]32号文件规定,病退鉴定费及鉴定现场辅助检查费用,均由被鉴定人自行负担。鉴定费每人200元,由用人单位统一收取并在申报时一并交纳,现场辅助检查所需费用由鉴定所在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1.被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参加鉴定,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有关医疗资料(门诊病志、住院病历、医疗辅助检查和病理检验报告单等)。

    2.用人单位应将申请病退鉴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告知职工。接到鉴定具体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后,及时准确通知被鉴定人按时参加鉴定并携带必须的证件和材料。

    3.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0日,地点:省政府2号综合楼一楼0112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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