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4]9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及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9日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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