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口径,解决全省社保系统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工资总额核算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经过广泛征求各市县社保局的意见和认真研讨,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上一年度减员人员工资是否纳入本年单位缴费基数问题:

  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单位缴费基数应与企业参保人员核定口径相对应。即在核定企业当年单位缴费基数时,应将上一年度减员人员的工资额从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中剔除后,再按照(吉劳险[2000]4号文件的规定定单位当年缴费基数。

  二、关于聘用、留用有关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否纳入单位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二项“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心脏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稽核单位聘用有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应纳入缴费基数。合资等企业,域外投资方人员,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如域外合资方职工在原单位有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和缴费基数证明,应从在被稽核单位工作时发放的工资中剔除原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如果在被稽核单位工作时实发工资高于原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则高出部分纳入被稽核单位缴费基数;二是如果没有垢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和缴费基数证明,则被稽核单位应该为聘用人员参保,该人员的工资收入应纳入个有和单位缴费基数。

  三、关于“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是否计入工资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问题

  1、德国、韩国在华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2号)和《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对德国和韩国协定、协议要求德国和韩国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书,可免征社会保险费,其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书的上述两国在华工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协定》、《协议》的规定,对德方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韩方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他们在华参保企业的工资收入,就纳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2、其他国家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方工作人员,由于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社会保险协定,对他们在华的工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就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他们在华参保企业的工资收入,应纳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四、关于企业支付给不是本单位职工的奖励支出,是否记入企业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2000]4号)第一条“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付工资”帐户主要核算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负债帐户。若参保单位以工资形式支付打假奖励或举报奖励,原则上应纳入单位缴费基数。但在营销费用中以费用形式支出的,则不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属于非本单位员工的促销人员,要查其是否有劳务合同,若签订了劳务合同,并约定为促销人员参保缴费,则单位为促销人员支付的促销费纳入缴费基数;若劳务合同中约定在支付的促销费中包含社会保险费,并由个人参保,则单位公司支付的促销费不纳入基缴费基数;若劳务合同中没有涉及社会保险内容或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为了保护劳动都合法权益,应要求单位为促销人员参保缴费,支付的促销费纳入缴费基数。

  五、关于伙食补贴(补助)纳入缴费基数如何界定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项关于市场繁荣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包括第4条第6款其他津贴“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的规定,伙食补贴分以下几种形式:

  1、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与伙食补贴。出差人员在差旅费中有宿费、餐费、车票等报销凭证核算的,根据实际出差天数按每天补助标准给予的补助收入不计入缴费基数。但如果不是出差单位每月固定利用差旅费、福利费、其他费用等科目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和伙食补贴的,则应全部讲稿缴费基数。

  2、住勤费或住勤补助。一是如果在差旅费中有车票餐费、食宿费等报销凭证列支,根据实际出差天数按每天补助标准给予的住勤费或住勤补助,不纳入缴费基数;二是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三是如果利用差旅费或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住勤费或住勤补助的,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提供的工作餐。单位第月按职工人数、出勤天数,从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不超出工资总额14%的伙食补贴,直接转到食堂或转到定点就餐饭店(有发票),用于职工工作餐的,不纳入缴费基数。如超出福利费14%,则超出部分应纳入缴费基数;每月直接惧现金形式给职工发误餐费、伙食补助等,不论经费来源,一律讲稿工资总额,纳入缴费基数。

  六、关于干部行车补贴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项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包括第4条第6款其他津贴“干部行车补贴”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给本人的干部行车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以汽油或候车费的正式发票报销的不纳入缴费基数。

  七、关于建筑行业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通过劳务公司使用的人员,要查劳务合同,有约定社会保险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直接雇佣的人员由期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参保缴费。

  八、关于企业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方通过)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都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局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局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份内订立局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都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主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其中含“社会保险”新规定。企业雇佣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应参保缴费,为其支付的工资应纳入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如果企业用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企业与劳动都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被雇用人员没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则雇用企业应该为劳动者参保缴费。如果被雇用人员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且雇用单位也在工资构成中明确规定有社保费项目则雇用单位为雇用人员支付的工资不计入雇用单位缴费基数,否则,讲稿雇用单位缴费基数。

  九、关于企业按月为职工发入的住房补贴是否计入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项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第8条第2款已经明确“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因此,凡发放给本人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如住房补贴属于货币化分房,专款专用于职工购房的,不计入工资总额,不纳入缴费基数。

  十、关于企业按月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入缴费基数问题

  由单位为职工在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单位缴费基数;超出规定比例部分应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十一、关于企业从福利费、工会经费科目中支出的补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问题

  1、实物补助,如:水果、饮料、大米等。在福利费科目列支不超过工资总额14%、工会经费科目不超过工资总额2%列支实物补助的,不纳入缴费基数。超出规定比例部分应纳入缴费基数。

  2、直接支付的现金。在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现金的,并且分配到每名职工的,应核定个人与单位缴费基数;若未分配到职工个人的,应纳入单位缴费基数。

  十二、关于企业职工集体资金运营所得部分是否计入缴费基数问题

  企业支付其职工集资等资本运营所得的,若没有以工资形式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支付,则不纳入单位缴费基数。但以工资形式在应会工资科目中支付,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会工资”帐户主要核算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负债帐户,应纳入缴费基数。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阳光补贴是否列入工资总额的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项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因此阳光补贴属于工资性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国家或省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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