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0]1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遵循“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照新修订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98号令)规定,经省政府审定,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如下:
一、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长春市区为574元/人、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为468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珲春市为365元/人、月;其他县(市)为340元/人、月。
二、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可上调档位确定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确定同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三、新标准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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