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省直行业养老保险处:
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核定2009年度养老保险基数时,单位参保人数以2008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续保人员);个人参保人数以应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续)保缴费人数为准;农垦企业参保企业户数和在册职工人数以2008年末数为准。
二、核定标准
核定参保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核定,高于2008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之和,当单位工资总额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工资总额作为核定单位缴费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2008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的60%或80%的标准进行核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核定方法
核定2009年度缴费基数时,参保单位要提交《(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表》(业务规程2.0版中表13)和《(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业务规程2.0版中表14);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按核定标准进行预核;认真填报《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表样附后)。
四、几点要求
一是做好基金征缴工作。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基金征缴的工作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各地一定要改变以往等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征收的习惯做法,要采取预收的办法,不等不靠,有钱就收,尽早征收,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积极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是规范业务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及时将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录入数据库,并对个人和单位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认真登记业务台账,规范业务管理。
三是确定工作时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于2009年4月底结束,由县(市)局报市(州)局,市、州汇总后,于2009年5月30日前服省局养老一处。省直行业养老保险处汇总后直接报省局养老一处。
附件:略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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