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11]17号
发布时间:2015-09-06 来源: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省直行业养老保险处: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核定2011年度养老保险基数时,单位参保人数以2010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续保人员);个人参保人数以应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续)保缴费人数为准;农垦参保企业户数和在册职工人数以2010年末为准。
     二、核定标准
     核定参保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核定,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高于2010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核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之和,当单位工资总额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工资总额作为核定单位缴费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以当地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按2010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的60%或80%为标准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改变。
     三、核定方法
     核定2011年度缴费基数时,参保单位要提交《(  )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表》(业务规程2.0版中表13)和《(  )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业务规程2.0版中表14);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要按核定标准进行预核;各级社保局认真填报《201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表样附后)。
     四、几点要求
     1、2010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各级社会保险局应采取预收的办法,强化征缴,做到淡季不淡,待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多退少补,并做好有关业务的衔接工作。
     2、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如发生变化,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口径为准。
     3、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及时将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录入数据库,并对个人和单位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认真登记业务台账,规范业务管理。
     4、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台后1个半月内结束,由县(市)局报市(州)局,市、州汇总后,于2010年5月30日前服省局养老一处。省直行业养老保险处汇总后直接报省局养老一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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