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社会保险局关于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稽核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9-06 来源: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根据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社保函[2014]11号文件《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通知》和吉社保函[2013]97号文件《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2014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稽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核定范围
  1、申报审核核定范围:2013末已在辽源市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都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
    2、稽查审核核定范围:2013年末已在辽源市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
  二、时间安排
  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至4月10日结束;稽查审核工作从2014年3月3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三、申报审核方法
  社保经办人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缴费基数,留存相关资料。
  1、填写表式
  《2014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014年单位参保职工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
  《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
  2、提供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人员名单和工资名册。
  与式资有关的基金、会计帐,工资发放明细表,会计决算表等。
  劳动工资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等。
  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稽核审核方法
  社保经办人办理完申报审核相关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稽核审计科进行缴费基数的稽核审核工作。
  1、提供资料
  《2014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2014年单位参保职工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用工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  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资料。
  2、稽核程序
  (1)由稽核人员对稽核情况做笔录,记录、复印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形成稽核工作底稿,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3)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4)对无法提供纸制资料的企业,进行实地稽核。
  五、核定原则
  1、参保人数
  (1)单位参保人数以2013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缴费续保人员)。
  (2)个人参保人数以应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续)保缴费人数为准。
  (3)农垦参保企业户数和在册职工人数以2013年末为准。
  2、缴费基数
     (1)审核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核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当单位工资总额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额做为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上限部分,列入到单位缴费基数,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当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低于下限时,按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4)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按辽源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按2013年度辽源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的标准进行审核,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3、拖欠工资的核定
  对于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其补发的工资总额应按实发时间进行统计”的规定,将其补发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视为当年工资,当年拖欠的工资数额则不统计为当年工资。
  4、缴费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2%为其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五、几点要求
    1、各参保单位要对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代码、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及参加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的核对。如果有误,经参保单位汇总后,出具更改的原始依据,到社保局办理数据修改业务。
    2、各参保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原始数据要示清晰、真实、准确。
    3、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稽核的参保单位,待2013年辽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后,暂按2013年辽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职工人缴费基数,本年度内不做调整。
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稽核的参保单位,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移交执法监察科进行执法。
  4、申报、稽核缴费基数期间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5、2013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核算。对于参保单位前期缴费低于应缴金额的,参保单位需将应缴金额差额补齐;对于参保单位前期缴费高于应缴金额的,将多缴金额计入到下期缴费中。
  六、对申报审核、稽核工作的要求
  1、开展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保守被稽核发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3、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基数申报稽核的宣传。办公室、信息科配合在媒体进行公告。
  5、纪检监察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稽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014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lyssb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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