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社保〔2006〕34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2005年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大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今年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将明显增加,这给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实行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率相挂钩。现就实行失业保险金发放“三挂钩”提出如下意见: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就业补贴挂钩
(一)就业补贴是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扶持优惠政策。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下岗失业人员,已领取了就业补贴,应视为就业状态,不再进行失业登记,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建议地方政府按照吉政发[2006]3号文件精神,与下岗失业人员继续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享受就业补贴政策,以缓解地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压力。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小额担保贷款挂钩
(一)小额担保贷款也是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扶持优惠政策,是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信贷支持,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从而扩大就业总量、减少失业增量、缓解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
(二)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确定为已经自谋职业,有投资项目,视为已经就业。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积极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及时沟通,定期互通情况,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立即停止发放。
(三)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季)要到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提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作为社会保险公司审核或停发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挂钩
(一)城镇登记失业率是一个城市就业状况的综合反映,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按照《吉林省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登记失业率=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 %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要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挂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比率=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正确把握城镇登记失业率和领取失业保险人数比率的统计口径,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到信息共享,业务有机衔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比率不能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比率超过城镇登记失业率,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按超过时点人数暂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攀升。对超过城镇登记失业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超过的时点人数由地方财政进行兜底。
(五)对由于社会保险公司把关不严,领取失业金的人数超过城镇登记失业率人数的市、县,当其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省公司将不予调剂。
(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超过城镇登记失业率人数的市、县,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发挥失业保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的作用,会同劳动、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分兵把口,形成合力,研究提出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有效办法,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使失业人员总量不超过十一五期间全省失业调控方案规定的控制比例,避免集中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率“三挂钩”是确保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社保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切实把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入口关,防止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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