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补贴期限说明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

        梅河口市社保局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补贴期限:

        1.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本地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的60%、80%、100%为计算基数(缴费标准分别为5920.56元、7894.20元、9867.6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计算基数分别为1884元、1905元。缴费档额高于上述60%、80%、100%计算基数的,按上述计算基数给予补贴;缴费档额低于上述计算基数的,按实际缴费额为计算基数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

   (1)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初次申报领取社保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即时达到“45 55”(即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3)进城自主创业的吉林籍农村劳动力,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毕业后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后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编辑:梅河新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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