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时请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步,首发工伤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梅河口市中医院、梅河口市中心医院),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二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遇有特殊情况延长申请时限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
第三步,首发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住院原始票据、完整病例、诊断、费用清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局办理。
第四步,复发就医。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当前伤情,由医院出具《梅河口市工伤人员旧病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吉林省康复申报表》,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到社保局进行定点审批,再由医院开展就诊审批后职工可以工伤复发就医。
第五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可以到人社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步,伤残待遇申领。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局申领。
第七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合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个人解除合同申请、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社保局办理。
咨询电话:0435-4808001
同时,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拓展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协议机构在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伤职工就医(费用报销)等环节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0435-4303905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举报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并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初审:盛彦玲
复审:李 墨
终审:徐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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