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防冒领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10 来源:

        关于社会保险反欺诈防冒领问题的通告

        近年,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钻制度漏洞,不择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保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冒领行为,使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停保、追回保险金,抑或行政处罚,由于刑事制裁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根本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市社保局提醒各类从业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应到市、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服务大厅,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在服务大厅开具缴费票据后,到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会收取现金缴费。更不会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人员代收养老保险费,请提高警惕,千万不要把现金交给所谓的中介组织或人员代理缴费,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对于瞒报冒领养老金或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不再限于追回冒领金额或行政处罚,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责任编辑:农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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