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和《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9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制定经办规程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统筹区内参保企业(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参照实施。

二、资格条件

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1998年6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生),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

三、经办方式

(一)“免申即享”方式

省社保局通过参保缴费信息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并将数据同步至各地社保局。各地社保局进一步比对信息,审核后向企业发送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复核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享受稳岗返还账户。

(二)柜面审核方式

各地社保局要开设经办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各地社保局核对参保信息,通过“一次性扩岗补助待遇核定”模块进行办理,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 30日内办结。

四、补助标准和实施期限

1.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2.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如发生退保、跨省重复享受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企业需退回一次性扩岗补助。

3.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农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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