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

吉人社函〔2020〕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抄送: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

   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权益,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本经办规程。

  一、资格条件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受理、审核流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通过社保网上经办系统或经办窗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减少人员名单,同时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及原因。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办理业务时,要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由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适宜方式提醒用人单位。

  (三)社保经办机构将经办机构信息、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失业前所在单位信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和原因等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智慧人社协同平台推送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请;不再需要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不受60日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省内有多个参保关系和有效缴费记录的,如本人要求,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合并参保关系,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

  (五)社保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交换、协同受理方式,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请业务,双方各自留存经办实务手续,不再传递纸质或影像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申请时,将相关失业登记信息通过吉林省智慧人社协同平台实时推送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视同已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审核失业保险金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智慧人社协同平台实时推送给社保经办机构。

  (六)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失业时按城镇职工身份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的年限可视同缴费时间,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合并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续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继续为领金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本条实施时间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下发当月。

  失业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中女性首月领取失业金超过50周岁不足55周岁的暂按55周岁确定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以社保信息系统记录确定。实际审批退休信息与社保记录不同的,按照《退休审批表》确定的出生日期、人员身份、退休时间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少发的失业保险金予以补发,多发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实际情况退回。续发期间发生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法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医疗保险为退休状态的,不再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跨省转入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省外转入、申请在转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失业保险费用划转证明;

  2.待失业保险费用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转出地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和转入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跨省转出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申请转出省外的,需要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跨省转出业务。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可依失业人员申请,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省内流动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申请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同步转移,按照转入地标准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核实确认的发放信息通过社银平台直发到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中,同时按月将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缴费明细数据传递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接口,获取失业人员已激活金融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号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已办理社会保障卡但未激活金融账户功能的失业人员到社保经办窗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经办窗口受理人员要引导其通过社会保障卡绿色通道即时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在吉林省智慧人社手机APP进行实名认证并获取待遇发放相关信息。

  五、加强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摸清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信息,指导其进行求职登记,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六、加强监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需要按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现场签到。各地要加大信息比对力度,并采取承诺告知失业人员等措施加强监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停发、并追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以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本经办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政策规定与本经办规程不一致的以本经办规程为准,其他未作调整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磐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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