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

吉人社函〔2020〕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险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一)按照吉人社函〔2020〕18号文件要求,将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岗返还重点支持范围并优先发放。

  (二)根据国发﹝2019﹞28号和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长执行期限,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43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不变,时限年度规定顺延一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按照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吉人社明电〔2020〕5号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四)加快稳岗返还工作进度。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开展稳岗返还工作,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采取边审核边公示,加速推进,普通稳岗返还在2月底前完成本地总量(金额)30%,3月底前完成60%,4月底前完成80%,中小微企业的稳岗返还在5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 6月底前本地稳岗返还全部完成;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生产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本地总量(金额)50%,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经营困难恢复有望稳岗返还全部完成,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五)优化审批流程。企业申请稳岗返还不需提供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二、实施保费缓缴政策

  按照吉政发〔2020〕4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一)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二)根据吉人社函〔2020〕18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受60日限制,可根据疫情适当顺延。

  (三)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疫情期间,根据吉人社函〔2020〕18号文件精神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规定,及时为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化解失业人员因物价上涨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五)根据国家人社部、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积极实施失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

  四、延续降低费率政策

  根据国发﹝2019﹞28号文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将2019年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所属县(市、区)工作督导落实,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按照三保一统筹的部署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在关键时期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渡过难关,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磐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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