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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6 1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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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

  本条是关于停止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01

  关于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死亡;

  2.在押服刑;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即自停止享受待遇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预防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后,应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停发待遇。

  02

  关于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及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责任编辑: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