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有关精神,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39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2.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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