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单位参保行为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全市各参保单位:

遵照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工作要求,为深入组织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全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中遇到的参保、缴费和相关待遇核发等问题,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参保问题

1.除非全日制用工、快递行业用工和建设工程项目用工外,参保单位需为全体职工统一办理工伤、养老、失业保险登记,并依法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选择单一性的社会保险险种参保。已开立单一工伤保险户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4年6月末完成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待工伤、养老、失业同步后方可正常办理后续相关业务。

2.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单位在参保地以外派遣用工的,应在用工地参保。在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保局将不予受理。此前已经在参保地外用工的存量人员,要于2024年6月底前重新办理参保等相关业务。

二、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效问题

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对象问题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为参保单位,申领时参保单位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2.工伤就医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本人。

参保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费用垫付证明(如住院押金票据、工伤医疗费借据等),或工伤职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需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单位盖公章)。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的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需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享受待遇人已激活并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等材料申领。

四、关于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工作,在税务部门月初核定推送后,每月10日前务必要完成当月工伤保险费缴纳、并确保到账(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当月25日)。对未按时足额缴费和到账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将严格按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参保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参保单位补足差额等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5月底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务必在6月25日前补齐欠费;对未按时补齐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双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6月19

(责任编辑:双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郝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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