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来源: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2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舍、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自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新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限期为两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日

 

(责任编辑:jlsi_shl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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